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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侵权事件余秋雨不道歉不赔款

  • 来源:中国新闻出版报  整理日期:2008-3-13  

  •   3月10日,本报报道了余秋雨作品《山居笔记》图片被告侵权一案。

      事件发生后,《山居笔记》出版方上海文汇出版社社长萧关鸿对媒体表示,当初出版社出版《山居笔记》(新版)的时候,他们要求书中放进一些照片,余秋雨让他和上海大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简称“大雅”)联系。当时,“大雅”提供了照片,没有提任何要求。但从如今情况来看,这些照片的版权牵涉到余秋雨当时和“大雅”的合作。余秋雨经纪人金克林表示:“最早用照片的时候我也知道,‘大雅’当时提供照片确实没有提出任何要求,现在过了六七年了,突然提出来侵权问题,可能是当时没有签订协议。但是这些照片不是余秋雨让他们拍的,余秋雨只负责了文字的部分,不需要对照片负责,所以也不会道歉或者赔偿。接下来如果要出庭我们会有代理律师。”他还表示“侵权行为”是图片著作权人与出版社之间的问题,而余秋雨与上海文汇出版社的合约也于去年到期了。

      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的车晓刚律师告诉记者:“从现在情况分析,如果出版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协议,如录音、证人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当年免费提供照片,那么侵权的嫌疑会很大。因为照片著作权肯定属于大雅公司,即使当年是他提供给出版社的,没有授权使用就是侵权。至于余秋雨,虽然他只负责文字,但他是否知情,以及照片是否属于文章组成部分等问题也将对他不利。而对原告而言,侵权发生时间过去六七年,存在时效问题,按照常规,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两年内就应该提出上诉。最终是怎么样的判决结果,还要看双方的证据提供情况而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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